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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景点缩水购物增多 游客拒付余款成被告

水仙 2017-1-4 10:45 530人围观

2014年3月13日,袁女士等16人与某旅行社签订《团队出境旅游合同》,约定赴澳大利亚、新西兰纯玩15天,4月9日出发,每人团费27398元,出团前支付80%,余款5398元在回国后7日内付清。

签约当日,旅行社向袁女士提供了澳大利亚(大堡礁)新西兰南岛纯玩15天行程计划书,对游览景点、时间、酒店等作了详细安排。4月8日,旅行社向袁女士发放了行程安排表。袁女士发现,行程安排表上的景点少于行程计划书上的景点。此外,旅行过程中,旅行社除了少数景点没有安排外,而且未经袁女士等游客同意,将旅游车辆在3个购物点停靠,有的酒店也未按约定提供早餐。为此,袁女士回国后拒付余款5398元。旅行社将袁女士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。

2015年10月,南岸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袁女士提起反诉,称旅行社没有全面、适当地按照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务,存在变相强制消费的嫌疑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;旅行社还未经游客允许擅自安排购物点。另外,2天住宿酒店未按约定提供标准早餐,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》,旅行社应赔偿8219.40元。

旅行社针对反诉辩称,旅行社是根据行程安排表来安排旅程的。至于旅游中的购物问题,是游客自愿要去购物。有一天没有在酒店用早餐,是因为当天是复活节,按当地风俗,酒店不提供早餐,但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。

2015年12月30日,南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袁女士向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5398元,旅行社赔偿袁女士损失4129.7元。相互抵扣后,袁女士向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1268.3元。旅行社和袁女士均不服,提起上诉。

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旅行社应承担遗漏3个景点的违约金并无不当。袁女士主张其在旅行途中的3次停靠系旅行社安排购物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,判令旅行社支付违约金6849.5元,袁女士缴清余款5398元。(郝树静)

来自: 重庆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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