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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买卖,发出实际面积与建筑面积存在差异,比建筑面积少,能否主张要回相差面积价值款?近日,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梁某系大庆市让胡路区居民,其有两处楼房,想卖掉一处。2008年9月26日,梁某遇到买主杨某,并在当日与杨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,其主要内容是:梁某将自己所有的楼房面积为75平方米(房屋产权证记载)卖给杨某,每平方米价格为5180元,总价款共计388500元;合同生效后杨某交房款88500元,梁某在15日内将房屋交给杨某,同时杨某向梁某交房款20万元,45天内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,余款10万元杨某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时交清。2008年10月20日,杨某拿到了此房屋的所有权证,梁某拿到了房屋余款10万元。
2010年12月28日,杨某的一位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张某来杨某家做客,便谈起了这个房屋的买卖情况,张某看看房屋,认为该房屋面积肯定不足75平方米。杨某委托某房屋司法鉴定部门测量的结果是72.8平方米(加上了公摊面积)。拿到这个结果后杨某即找到梁某要求退回短少的2.2平方米的房款。但梁某认为自己买房时就是这样的,不同意退款。故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梁某返还多收的房款11396元和房屋测量费用1400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