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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瓶气用时不同 深圳男子状告燃气集团

pc168鹏城达人 2010-6-25 03:03:29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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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福田区一名男子日前将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,称后者提供的煤气“货不对板”,他使用的两瓶煤气中,一瓶用了9个月,另外一瓶只用了4.5个月。在诉状中,他还要求燃气集团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每瓶瓶装气都应该标明产地、成份、纯度、充气员等信息。
  市民:怀疑煤气缺斤短两
  黄先生是自2009年4月9日开始起使用深圳燃气集团的瓶装气,他说,第一瓶煤气他用了9个月,到2010年1月13日完全用完。第二瓶煤气,他只用了4.5个月,到2010年6月1日就用完了。根据他提供的证据,他使用的是净重11 .6加减0 .4公斤的瓶装气。第三瓶瓶装气运到他家后,他起了疑心,拿到一家水果超市,用电子秤进行过磅,“称出来是24 .5公斤,这瓶气贴着合格的标签,标明净含量11 .6加减0 .4公斤,瓶重14.2公斤,所以两项相加,最重该是26.2公斤,差了1.7公斤。”
  黄先生致电燃气集团的服务热线,一周后,对方回复:短斤缺两,决不可能。至于两瓶煤气为何使用时间长短有别,是因为冬夏两季气温不同,致使水温也不同,因此在使用煤气的时间上也有不同。使用第一瓶气时,经历了夏季,水温高,让热水器加热水至一定温度,使用的煤气也就少。黄先生用第二瓶气时,正是冬季,使用热水器时花费的煤气也就多了。
  黄先生则说,他在使用第二瓶煤气时,发现火焰不炽热、火苗不高,他怀疑第二瓶气纯度不高,即使瓶装气有差异,导致使用时长有差异,也不应该相差四个多月这么长。对燃气集团的回复他感到不满意,本月中,他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燃气集团短斤缺两,同时要求燃气集团提供第一和第二瓶煤气气源的相关检测报告,以及同批次其他瓶装气的抽查报告。
  燃气集团:市民可送去检测
  昨天,深圳市燃气集团的相关工作人员回复:他们尊重黄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的权利。他们认为对于瓶装气,国家有相关的规范,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经常抽查瓶装气的充装和质量状况。如果黄先生感到不放心,可以在购买瓶装气后,送到深圳燃气检测站去检测。
  至于黄先生要求燃气集团在每瓶瓶装气上都标明纯度、充气员等信息,这位工作人员答复:燃气集团的充气工作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的,相关规定里面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标明纯度、充气员等信息。
  据悉,本月17日,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。

来源: 南方都市报  南方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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